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船舶打捞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作业方案,采取封堵透气孔、抽取污染物、布设围油栏等措施,防止打捞作业污染水域环境。涉水工程建设需要使用船舶的,建设单位应当为船舶履行污染防治责任提供必要保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