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船舶航行、停泊以及开展船舶相关作业活动使用声响装置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船舶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水域航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降低航速等措施减少水下噪声对水生生物的干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