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船舶载运的货物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有机物废气、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开展有关货物装卸或者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减少废气排放,防治扬尘污染。船舶载运的货物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卸货完毕后不得使用开舱通风的方式替代驱气作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