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保障仲裁庭依法独立办理仲裁案件,确保仲裁程序公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