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有关工作。市其他相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具体落实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