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有关工作。市其他相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具体落实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