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五章 仲调衔接与工作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外事以及发展和改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港务等部门应当宣传推广仲裁制度在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推动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机构等加强与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的交流合作,推介本市优质涉外仲裁资源,推动仲裁服务企业赴海外投资和开展经贸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