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可以与调解协会、商事调解组织等争议解决机构开展合作,建立仲裁前调解机制,促进仲裁案件当事人自愿和解与主动履行,探索实施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共建“一带一路”需要的仲调衔接机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