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五章 仲调衔接与工作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可以与调解协会、商事调解组织等争议解决机构开展合作,建立仲裁前调解机制,促进仲裁案件当事人自愿和解与主动履行,探索实施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共建“一带一路”需要的仲调衔接机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