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对接与规则适用第三十二条有效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南沙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的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仲裁员及其他仲裁从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购付汇服务,保障跨境支付报酬、开展跨境资金结算等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