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对接与规则适用第三十三条有效仲裁机构或者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港澳居民作为仲裁从业人员在南沙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