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会同大湾区其他相关仲裁机构加强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建设,推进共享互认仲裁员、仲裁秘书名册以及共同制定发布统一示范规则等促进大湾区仲裁事业发展的工作。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扶持、政策配套等方式,支持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发挥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秘书处职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