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对接与规则适用第三十条有效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应当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临时仲裁服务体系,制定发布临时仲裁服务指引,为临时仲裁提供仲裁秘书、程序管理、文书送达等专业协助以及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平台等智能辅助服务,确保程序高效与中立性。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