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对接与规则适用第二十八条有效临时仲裁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组庭规则,也可以协议确定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作为临时仲裁服务机构提供组庭协助等服务。当事人对组庭等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导致组庭程序无法进行的,可以请求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等提供必要的组庭协助服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