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对接与规则适用第二十七条有效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以广州为仲裁地,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临时仲裁,并依法进行备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