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对接与规则适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本市进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适用的仲裁规则,包括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仲裁规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仲裁规则,以及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但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将损害仲裁地的公共利益、与仲裁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情形除外。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应当健全完善相关服务指引,为当事人通过多元庭审模式进行仲裁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