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在本市进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适用的仲裁规则,包括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仲裁规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仲裁规则,以及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但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将损害仲裁地的公共利益、与仲裁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情形除外。
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应当健全完善相关服务指引,为当事人通过多元庭审模式进行仲裁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