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本市仲裁机构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登记备案、仲裁规则、仲裁员和仲裁秘书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等信息以及仲裁活动相关指引,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