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仲裁机构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参考境内外同行业水平,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薪酬制度,提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等的国际化水平。

本市仲裁机构自主建立适应仲裁业务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员报酬体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