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本市仲裁机构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本市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聘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