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仲裁机构自主聘用仲裁秘书,为仲裁程序顺利进行提供组织、协调和管理等非决策性服务。仲裁秘书应当遵守与仲裁员相同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标准。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强化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制定仲裁秘书队伍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以能力贡献和职业操守为导向的评价考核办法。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