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发展装配式建筑,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推广绿色施工、全装修交付。鼓励通过竖向标高优化、生态修复、洼地平整、堆坡造景等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采取的措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划、环保等方面规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