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分类利用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并监督落实;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所需费用、建筑垃圾运输和利用、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分别单独列项。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建筑设计和工艺,优先选用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筑材料,做好土方平衡论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开展施工活动,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产生。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理的相关要求和措施纳入监理范围。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