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处理建筑垃圾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