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接收、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