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二)故意关闭、损坏、干扰车辆行驶及装载记录、卫星定位装置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