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未通过电子联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