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