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