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一项、第四项规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未委托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清运装修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