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