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处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