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装修垃圾产生者应当在装修施工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

装修垃圾产生者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规定的堆放场所,或者委托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装修垃圾产生者承担。

鼓励采取提前预约、箱体收集等方式收集运输装修垃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