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确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
(二)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周边环境整洁;
(三)制定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明确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内容;
(四)委托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清运装修垃圾,并向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五)劝阻、制止未按照规定投放、运输装修垃圾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