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二)机关、团体、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为管理责任人。不能依照前款规定确定责任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责任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