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依照前款规定确定责任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