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工程开工前,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施工图;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并附工程量清单;

(三)源头减量、分类贮存、污染防治、安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

(四)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计划清运工期;

(五)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合同或者意向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