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床用血应急保障预案并建立预警机制,统筹血液应急检测、储备、供应、调配等工作,保障临床用血需要。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临床用血不能满足需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应急献血,动员、引导社会公众有序献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