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资源、医疗保障等部门完善本省血液信息管理系统,健全献血者名库和稀有血型公民资料库,依法推进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等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血液管理精细化、智能化。

血站、医疗机构等应当依法保护血液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安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