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山特色菜相关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强化中山特色菜中小企业培育,重点培育一批中山特色菜加工、物流、营销、餐饮等领域的龙头企业。培育中山特色菜出口企业,推动中山特色食材品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