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地理标志的申请、运用和保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提升中山特色菜品牌知名度。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地理标志产品上市、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和原产地、热门景点等重点区域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信誉和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