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中山特色菜生产、销售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监督中山特色菜食品安全;完善中山特色菜行业监管机制,推动对中山特色菜生产加工的互联网智慧监管。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