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对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决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吉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决定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