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时,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补充资料的,应当在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