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城市综合管理环境卫生、道路、桥梁隧道、供水、供气、排水防涝、交通设施、绿地、城市照明、地下管线、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等事务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管理资格的,由取得特许经营单位负责;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园林绿化等设施设备移交前,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三)依附或存在于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或公共空间范围的各类设施设备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