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有权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中央、省、州驻吉首市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吉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