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吉首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吉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公安、交通运输、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