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综合管理的需要,完善城市绿地、公园、停车场、集贸市场、交通信号、消防栓、垃圾压缩站、污水管网、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