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犬只以及其他宠物的管理,定期组织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对无证的犬只开展专项治理。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且经批准同意饲养外,城区公共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动物伤害他人,并遵守动物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