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犬只以及其他宠物的管理,定期组织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对无证的犬只开展专项治理。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且经批准同意饲养外,城区公共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

饲养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动物伤害他人,并遵守动物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