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移动、关闭、拆除、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二)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