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污水应当集中收集、处理、排放。在排放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水库、水塘等水体直接排放城市污水;

(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或者向城市雨水管网排放污水;

(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含有固体物质的污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