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不得有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情形: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加工、维修等活动产生噪声污染;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产生超标边界噪声;
(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四)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广场舞、集会等活动产生噪声污染,干扰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
(五)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外,在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六)机动车在禁鸣的路段和时间鸣喇叭;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