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条有效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垃圾分类相关规定,定时定点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并将垃圾收集投放至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站。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标准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站(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排水管网。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