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废弃物;

(二)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