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有效禁止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废弃物;(二)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